學校對外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摘要:為增強學校對外宣傳工作規范性,及時、客觀、準確地宣傳學校辦學成就,塑造學校良好的社會形象,根據黨的宣傳政策和宣傳紀律,特制訂本辦法。
為增強學校對外宣傳工作規范性,及時、客觀、準確地宣傳學校辦學成就,塑造學校良好的社會形象,根據黨的宣傳政策和宣傳紀律,特制訂本辦法。
1.學校對外宣傳主要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反映我校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校園文化建設的成就和特色,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本規范的對外宣傳指的是:校內各部門采編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雖在校內流通但可能向外擴散的、非經正式出版的有關我校形象的宣傳品(如圖片、畫冊、招生簡章等);校內各部門接待或協助社會新聞媒體采編和制作的有關我校形象的各類新聞作品;校內各部門向社會各方面推薦或報送的有關我校形象的宣傳品(如文字、圖片、實物等)。
3.學校對外宣傳工作由學校黨委統一管理,學校辦公室是學校對外宣傳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協調、實施以學校名義進行的對外新聞宣傳,辦公室信息中心負責學校校園網絡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對社會媒體涉及我校的宣傳報道進行轉引及存檔。
4.全校性或重大的對外宣傳活動,經校領導同意后,由學校辦公室組織,社會各級新聞媒體的采訪由學校辦公室統一接待。
5.校內各部門遇有新聞媒體的主動來訪,或邀請媒體來校采訪,事前應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并及時通報學校辦公室。
6.各部門舉辦各種活動,如需委托學校辦公室邀請社會媒體前來采訪時,委托部門應將活動名稱、參加人員、舉辦形式、舉辦時間、地點及新聞通稿等及時通報學校辦公室。
7.學校領導就學校公務接受社會媒體采訪,應事先報經黨委批準,各部門負責人就其所負責的學校公務接受或邀請社會媒體采訪時,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事先通報學校辦公室。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以學校及部門的名義開展對外宣傳活動。
8.各部門及其人員向社會媒體投送新聞稿時,應首先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學校辦公室審核后方可發送。所有報道內容刊發后,相關部門應向辦公室信息中心提供樣本存檔。
9.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采編和制作學校宣傳品對外發布,不得借工作之便制作涉及學校形象的宣傳品謀取利益。
10.在采編和制作有關我校形象的對外宣傳品時,要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國家和學校的保密制度,防止泄密。宣傳稿件要做到內容真實、表述準確、語言得體,圖形圖像作品,要注意完整規范、影像清晰、圖片恰當。
11.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信息中心